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新汶五交化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5273号
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西段(新汶五金电公司院内)。
组织结构代码:78926926-8.
法定代表人:付成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中段东侧办公楼*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XM3CX7。
负责人:牛成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文法,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五交化大楼。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42953。
法定代表人:张风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新汶五交化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7126元及利息损失5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计算至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间原告给第一被告提供PVC管子、弯头、三通等材料,共计货款5712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将该货款领取为由推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第119条及相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就涉案标的被诈骗向公安部门报案,2019年8月1日,新泰市公安局予以受理。被告***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以本案的标的涉嫌诈骗而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公安部门已受理,本案已难以停留在民事层面进行处理,应当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处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刑事侦查终结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永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