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51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酷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区含麻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04405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7号楼三楼三单元鸡四楼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5523543Q。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酷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以定期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酷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的定期银行存款3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账号:44-4********)。
案件申请费865.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酷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