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5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巨公司)与被告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创电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巨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创电公司支付三巨公司货款102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2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创电公司支付三巨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庭审中,三巨公司请求货款减少为1643元。事实与理由:原创电公司之间2020年3月份始有业务往来。三巨公司作为供应方提供工业散热风扇产品。创电公司作为需方,收货后支付货款。2020年12月,三巨公司为创电公司发货10298元,2021年1月18日开具发票给创电公司,2021年6月4日只收到创电公司货款10000元,差额298元未付。2021年2月和3月份,三巨公司为创电公司发货21760元和15250元,并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和4月16日开具了发票给创电公司,2021年8月5日收到创电公司货款27010元,差额10000元未付。2021年8月6日始,三巨公司一次又一次地催促创电公司付清货款,创电公司以“正在申请”、“就安排”等理由推托。2021年12月9日,三巨公司委托律师向创电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创电公司支付欠三巨公司的货款,创电公司2021年12月10日收到函件后并没有向三巨公司支付货款,无奈三巨公司聘请律师提出本次诉讼。创电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向三巨公司支付了8655元。 创电公司辩称,创电公司已支付全部价款,剩余价款因三巨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货退款处理。三巨公司起诉后,创电公司已于2022年1月20日支付8655元,剩余1643元因双方沟通产品质量问题而暂时扣留。三巨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退货退款。创电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三巨公司退货6台风扇(型号:SG133HA2BAL,单价320元,货值1920元),且近期拟再退还2台风扇,型号单价同上,创电公司不存在欠款,反而三巨公司应退还创电公司多付的917元。三巨公司主张创电公司承担律师费用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创电公司向提出以下反诉请求:三巨公司向创电公司退款917元。事实和理由:三巨公司所供风扇风扇在2021年陆续产生质量问题,双方经沟通和协商一致,退货8台风扇,创电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先行支付8655元,存在超付情形,故三巨公司应向创电公司退还917元。 三巨公司针对创电公司的反诉辩称,创电公司必须足额支付三巨公司货款。双方合同约定,到货检验品质合格后,供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需方收票后30天办理。三巨公司在2021年1月18日、4月16日已开具发票并邮递给创电公司,创电公司却一直没有付款,三巨公司多次向创电公司主张,创电公司均以“正在申请”、“知道了”或者“等公司回复”等理由拖延。2021年12月9日,三巨公司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创电公司,创电公司还是拒绝支付,三巨公司为此支付4000元的律师费,此损失为三巨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创电公司应当承担三巨公司的损失。创电公司主张的退货不成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需方在收货地按标准检验后收货,如有异议,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需方所在地解决。创电公司主张的退货产品,生产于2021年1月,交付给创电公司的时间是2021年3月,创电公司收货后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说明案涉的六台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创电公司主张退货没有依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三巨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时,创电公司才可以退货。现在创电公司在使用产品一段时间后单方退货,没有依据。创电公司寄回案涉六个产品时,并未与三巨公司事先商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如果产品真的有问题,也是属于使用过程中保质期间的维修问题。2022年1月20日,三巨公司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创电公司,售后与付款是两码事,案涉的六台产品经三巨公司仔细检查,可以确定其中两台没有异常,只是有少量灰尘,用风扇吹后就能使用,一台是因为创电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将3uF电容换为6uF电容,一台是因为创电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串接了6uF的电容,剩下两台是安装时碰到了风扇的叶轮,导致轻微变形,三巨公司已经正式向创电公司作出了答复,也没有因为创电公司的问题不予维修,2022年3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9月20日,三巨公司与创电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三巨公司向创电公司供应100台风扇,含税货款4500元,保质期间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到货检验合格后三巨公司开具13%增值税发票,创电公司收票后30天办理货款。 2021年3月10日,三巨公司与创电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三巨公司向创电公司供应50台风扇,含税货款10750元,保质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或需方产品投运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到货检验合格后三巨公司开具13%增值税发票,创电公司收票后30天办理货款。 三巨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创电公司发货。2021年4月16日,三巨公司向创电公司开具上述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三巨公司向创电公司催讨到期货款10298元。 2021年12月10日,创电公司提出使用方在2021年10月、11月反馈三巨公司提供的风扇出现不同程度的噪音和异响,影响创电公司工程的验收和回款,创电公司因此暂缓支付剩余货款,并向三巨公司发送了供方质量反馈单。三巨公司提出将不良品退回给三巨公司或者三巨公司派技术人员解决问题,并认为付款和售后是两回事,三巨公司应该履行质量售后,创电公司也应该按合同付款。2021年12月28日,创电公司回复可以支付。三巨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提起诉讼,创电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三巨公司支付了8655元。 2022年1月至3月期间,三巨公司催促创电公司寄回不良品给三巨公司返修。创电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三巨公司寄回6台风扇(型号SG133HA2BAL)。三巨公司于3月30日向创电公司发送了6台风扇的《品质异常问题8D报告》,结果和原因为:无异常2台,风扇内部有少量灰尘进入叶轮部分,用风枪吹净后正常运转,高功率1台,原因是客户将原来的3uF电容更换为6uF电容,重新换成3uF电容恢复正常,转速慢1台,原因是客户串接了一个6uF电容,取掉后恢复正常,振动2台,原因是安装时碰到叶轮致使轻微变形,导致振动。三巨公司告知创电公司风扇已维修好,由于疫情原因,货在苏州暂时发不回来,货一回来立即发给创电公司。 2022年4月2日,创电公司向三巨公司寄回2台风扇(型号SG133HA2BAL)。三巨公司庭审陈述该2台风扇也是因为灰尘过多,相关报告已发给创电公司,但由于疫情原因,风扇暂时未能寄回给创电公司。创电公司确认收到报告。 另,三巨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型号SG133HA2BAL的21台风扇含税金额共计6720元,单价320元/台,该风扇的发货时间为2020年12月。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创电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1643元,创电公司抗辩已向三巨公司退回8台风扇,故创电公司无需支付剩余货款且三巨公司应返还创电公司917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创电公司未付的1643元为三巨公司在2021年3月22日发货的货款,而创电公司主张退回的8台风扇发货时间是2020年12月,创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2021年3月22日发货的风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从双方的微信记录可知,三巨公司并非同意创电公司退货,而是要求创电公司寄回风扇给三巨公司返修,经三巨公司检测,创电公司退回的8台风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巨公司亦积极履行售后维修义务,虽三巨公司暂时因客观原因未能寄回风扇给创电公司,但不能以此认为三巨公司存在违约而免除创电公司的付款责任,对创电公司的抗辩及反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三巨公司请求创电公司支付货款1643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巨公司请求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以1029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以1643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三巨公司超出部分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巨公司请求创电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双方未约定如创电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三巨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用,该损失并非三巨公司的必然损失,对三巨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29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以1643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78.73元],由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迳付予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25元(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巨科技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5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