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宇电气有限公司、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931号 申请人:广东中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桂丹路芦塘路段珠江特种照明电器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4568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7号楼三楼三单元及四楼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552354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自编1栋、自编2栋、自编3栋、自编4栋、自编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05298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中宇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5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宇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5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2.28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