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9560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班,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G栋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