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9560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班,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G栋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