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891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G栋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原告***诉被告***之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