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袁梁才、大冶市金山店镇梅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3676号
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4座1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镇梅山中学,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镇梅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