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27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李家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7EW0M。
法定代表人:李大权,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点军区,
第三人:武汉一方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4座11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53339194。
法定代表人:曹竹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向第三人武汉一方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武汉一方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武汉一方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新华
审判员  周秭民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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