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凤凰路南湖花苑小区2#商住楼1-101(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该公司材料部经理。
被执行人:***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B1-5A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经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并发放80632元,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