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10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筱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凤凰路南湖花苑小区2#商住楼1-101(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