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607号
原告:***,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30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