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7财保43-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住黄梅县。
被申请人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449667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住黄梅县。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110285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码:6211103046020170000011)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1102858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宛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