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154号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1520544Y。
法定代表人:李平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66号武汉工程大学科技孵化器大楼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4496678E。
法定代表人:何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昔今,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泉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D1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097283078。
法定代表人:钱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泉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42元,减半收取计2392.21元,由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