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5民初208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新生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新生活村老屋郑湾。
法定代表人:付用坤,主任。
被告: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矿工人村。
法定代表人:倪倩,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新生活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新生活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新生活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房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