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

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与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81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办公室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0399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鄂128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偿还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2250000元,承担受理费4200元、执行费24900元,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到被执行人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未能实现。
2020年4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81执恢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