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5044号
原告武汉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申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武汉申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文清
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
人民陪审员 黄姣桂
法官助理陈竹
书记员秦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