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赤壁执字第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钢乌龙泉矿实业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22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