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16号之一
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遥远,湖北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