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3451号
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19层09室(12)。
法定代表人:包贻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商业广场购物中心B及二期地下室1526室。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