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鑫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3451号之一
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E栋19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包贻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幸,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商业广场购物中心B及二期地下室1526室。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0元,由原告***傲中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