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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25民初1603号原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凤西区南。法定代表人:李建芳,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30897U。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丽、刘海霞,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79号兰亭国际6层西段。法定代表人:于文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0749U。原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锋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