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42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
被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凤西区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鲍瑞卿,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信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兆锋,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超,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信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泽州***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25元。
审 判 长 张光亮
人民陪审员 门 娟
人民陪审员 韩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秦靖远
书 记 员 丁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