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催158号
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82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58303557B。
法定代表人:应巧玲,总经理。
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337522244509的银行本票(金额为1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工业城实业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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