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横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10294号
原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82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58303557B。
法定代表人:应巧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横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横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1ME316310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横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14.25元,由原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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