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6741号之一
原告: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448994。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58303557B。
法定代表人:应巧玲。
原告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周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70元,共计9762元,由原告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周 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梦洁
书 记 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