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923号
申请人: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郭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育明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6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量远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雄楚大道支行(账号:42×××29)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保全费3520元,申请人中豪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