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945号
申请人:宜昌市荣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钓鱼台**。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828494)。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周无边,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市荣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荣华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荣华钢管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