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8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涢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寇世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竹路*号金地阳光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周无边,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1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10万元由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即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月、10月份每月支付给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剩余欠款21万元于2019年11月份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6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丁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