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6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新竹路6号金地阳光城南3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无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京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银,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上诉人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茂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7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及被上诉人***受伤地均位于监利市,且被上诉人王茂银曾就所涉项目工程款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发生地监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茂银的住所地在湖北省仙桃市,故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故湖北江汉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印 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杨艳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龙
书 记 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