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2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红旗,任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42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9620.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874元(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年利率以6%为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和执行费1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14314.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