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8民初1271号
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乔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
负责人:赵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张某2,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某、梁某,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中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0元,由原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