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02民初936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7元退还给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