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23执309号
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襄垣县下良镇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弘轶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9620.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年利率以6%为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元,申请执行费1544元,其它诉讼费用/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襄垣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36776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执行员:***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