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商初字第22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567878-7。
法定代表人李红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金平,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706231-9。
负责人白亚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保健,公司职员。
原告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工贸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新工贸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原告东新工贸公司保险理赔款7264.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被保险人投保情况:2012年7月22日,原告东新工贸公司的轿车(车牌号为蒙L××)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
二、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3年7月22日,原告东新工贸公司驾驶员驾驶该投保车辆在临河区西贝火锅城门前行驶时,与王计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计飞受伤。
三、事故的责任划分:本起事故经临河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东新工贸公司驾驶员朱庭艺负全部责任,王计飞不承担责任。
四、投保人向伤者赔偿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东新工贸公司及时报案,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出现场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赔偿王计飞91079.28元和原告东新工贸公司28396.23元医疗费后,其余未赔偿原告东新工贸公司的医药费部分认为属非医保范围,因不属理赔范围而未给赔偿。
五、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伤者王计飞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5495.29元和120救护费165元,由原告东新工贸公司驾驶员垫付;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赔付28396.23元医疗费后,其余7264.06元未赔偿。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起事故,伤者王计飞将事故车辆驾驶员及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判决由平安财险公司赔偿王计飞各项损失91079.28元,其中包括本案原告东新工贸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35495.29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东新工贸公司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该车发生事故后,对该投保车辆造成他人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伤者王计飞住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35495.29元,原告东新工贸公司已向伤者垫付,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只向原告东新工贸公司赔付28396.23元医疗费,其余7264.06元以不属理赔范围而未给赔偿,应由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对原告东新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264.0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巴彦淖尔市东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其余25元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海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烨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第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