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佳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11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6708.9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张育民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