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8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佳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76977863H。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