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516号
申请人: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
被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街办佳泰工业园。
申请人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