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85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117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期限内将申请人**起诉至本院,故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