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97号
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76977863H。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涿州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39。
法定代表人韩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栋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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