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454号
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佳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76977863H。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李敏(实习),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44356.85元。
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11451000000612689账户、在中国银行东阳市支行389658353007账户内的共计2744356.85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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