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6345号
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G58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16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97.5元,由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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