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295号
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105号高科创业园C2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38601。
法定代表人:马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镁桥路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1767496X。
法定代表人:秦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原告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