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81号
原告***,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105号高科创业园C2区6层。组织机构代码:75006386-0。
法定代表人马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