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949号
原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38601。
法定代表人:马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璐,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92426。
法定代表人:李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双方争议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