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财保195号
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湖南红星北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守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城南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杜淑媛,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24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721元,由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