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308号
原告: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城南工业区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8094J。
法定代表人:杜淑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凤山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凤山社区东塘头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03567328891X。
法定代表人:吴淑娥。
被告:吴淑娥,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凤山幼儿园、吴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亚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子凡
书 记 员 郑昱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