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兴特种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东兴特种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3591号
原告:山西东兴特种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18号兴达华苑1幢3层10301室。
法定代理人:翟某。
被告:**,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山西东兴特种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且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东兴特种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