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23民催4号
申请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毕青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9100004111443275,票面金额为4000元的银行汇票(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的宝应农商银行柳堡支行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贾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