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23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柳堡镇人民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毕青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扬州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23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7)苏1023执18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