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6352号
申请人:***,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建和公务嘉园2号楼2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77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159900110102419596)对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奥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77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珏